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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把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老员工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注重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员工入党。应当坚持“早启蒙、早选苗、早培养”,把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可以向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八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支部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入党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各公司党校要组织员工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集中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等。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每季度按时按要求向党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要有记载,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等现实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考察意见须由党支部书记和培养联系人按时按要求填写。
第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规模、结构、分布、质量等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要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实行动态管理,一方面要坚持条件,不能把不具备条件的人留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另一方面,又要历史地、全面地、发展地看待一些基本素质好,但还有缺点的人,相信他们在一定条件下是会转变的。对于经过长时间的教育仍然不见效的,应当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八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员工入党积极分子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要征求员工公寓党组织的意见。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三)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四)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不满一年。
(二)没有经过基层党组织的培训教育。
(三)先进性不明显、群众威信不高、不具备党员条件。
(四)受到校规校纪及以上处分。
(五)员工入党积极分子在近一年内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有不及格情况。
(六)其他经党支部研究认为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主要的现实表现。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等现实表现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未经培训或参加培训考核未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对参加短期集中培训考核合格,但一年之内未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吸收其入党前,应组织他们重新参加公司党校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公司党委进行预审。公司党委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材料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发展对象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意见。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第三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存在的不足,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二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收到支部上报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谈话应逐个进行,员工由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进行谈话,教职工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谈话。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中国共产党章程》情况及觉悟程度,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指出存在的不足,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相应栏内,并表明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要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在7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党委审批前,党委组织部组织员要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由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党员校领导进行谈话。
第三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通知党支部和本人,由党支部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公司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除应宣誓的预备党员参加外,还可吸收其他党员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
(一)奏唱《国歌》;
(二)预备党员在领誓人带领下面向党旗宣誓;
(三)预备党员代表向党表决心;
(四)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
(五)奏唱《国际歌》。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必须参加公司党校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按期转正。
第四十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要继续进行培养和教育。在预备期期间,入党介绍人每季度要按时按要求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写实,党支部每半年按时按要求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按时按要求向党支部进行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延长其预备期:
(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五)员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出现必修课和限选课考试成绩不及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延长预备期的。
预备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
(三)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四)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五)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性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六)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七)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八)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九)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党支部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除自然情况外,还应包含其申请入党时间、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接收预备党员时间、主要的现实表现以及召开转正大会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培养联系人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报公司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培养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情况并表明意见;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四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议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后,要指定专人与预备党员谈话。员工预备党员由党支部书记进行谈话,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签署意见后,要将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等在7个工作日内,报公司党委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党委审批前,党委组织部组织员要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教职工发展对象,还要由分管(联系)单位(部门)党员校领导进行谈话。
第四十七条 公司党委审批转正预备党员,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离开学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等相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后,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再将入党材料转给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五十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调入学校的正式党员,党员档案须经公司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党委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司党委组织部应制定公司党员发展计划,认真做好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公司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公司党委每年党建工作年度考核、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建工作述职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司党委每年采取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第五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发展员工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五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辽宁省级党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